未經營公司股權轉讓

未經營公司股權轉讓
未經股東同意進行股權轉讓合法

不合法,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因爲有這個法定要求,對未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問題產生了意見分歧。一種觀點認爲,該合同爲效力待定合同,換言之,是附生效條件的合同,這個條件就是過半數的其他股東同意其對外轉讓。另一種觀點認爲,該合同是附履行條件的合同,合同成立後就生效。至於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規定,僅僅是對合同履行所附的條件。  多數觀點認爲,該合同既非效力待定合同,也非附履行條件的合同,其效力始於成立之時。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簽訂合同就應當履行,轉讓人有義務向公司的其他股東征求同意,爲合同的履行創造條件,如果合同不能履行,轉讓人應承擔違約後果,除非合同約定免除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