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過戶需要準備哪些材料,法律的規定是什麼
1、拆遷前個人房產證原件或房產證註銷證明;2、安置房房屋產權證;
3、拆遷安置協議;
4、安置單位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
5、安置單位法定代表授權委託書;
6、安置人身份證複印件;
7、房屋權屬登記申請表;
8、如被拆遷人已死,需提供死亡證明和代理人證明及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
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