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擔保金屬合同

車輛擔保金屬合同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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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擔保金

保證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爲保證合同的履行,而留存於對方或提存於第三人的金錢。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流行的保證金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合同當事人爲保證其債權的實現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證金。另一種形式的保證金,是雙方在合同成立時候,爲保證各自義務的履行而向共同認可的第三人(通常爲公證機關)提存的保證金。

保證金也具有類似定金一樣的擔保合同實現的作用,但其沒有雙倍返還的功能。而且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定金的作用功能(如:合同訂立的保證、合同生效的條件、合同成立的證明、或者合同解除的代價)。而這些功能是保證金不具備的。

保證金留存或提存的時間和數額是沒有限制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過程中皆可;保證金的數額可以相當於債務額,並不像定金那樣,其總額不得超過主合同總價款的20%,而且必須是在合同約定時或者合同簽訂前給付。

這就是有關合同擔保金的解釋,希望對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