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械聚衆鬥毆輕傷二級怎樣量刑

持械聚衆鬥毆輕傷二級怎樣量刑

我們都知道在我國法律規定當中是不允許公民在社會生活當中持有槍械以及其他能夠帶來身體傷害的管制刀具的, 更不用說持有這些違禁物品,聚衆鬥毆都將他人打傷已經是屬於犯罪行爲,那麼持械聚衆鬥毆一人輕傷害怎麼辦?本站網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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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械聚衆鬥毆輕傷

聚衆鬥毆不但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權,主要的還是侵害了社會管理秩序,所以,在量刑時不但要看對他人造成的傷害後果,同時還要考慮到對社會的危害的後果。  【法律規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法發[2013]14號)  (十二)聚衆鬥毆罪  1.構成聚衆鬥毆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聚衆鬥毆三次的;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衆鬥毆的。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聚衆鬥毆人數、次數、手段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二、《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衆鬥毆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衆鬥毆的;  (二)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衆鬥毆的。  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