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檢測有異議

吸毒檢測有異議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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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檢測有異議的相關法律法規的是什麼

吸毒檢測是運用科學技術手段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生物醫學檢測,爲公安機關認定吸毒行爲提供科學依據的活動。
第五條 吸毒檢測樣本的採集應當使用專用器材。現場檢測器材應當是國家主管部門批准生產或者進口的合格產品。
第六條 檢測樣本爲採集的被檢測人員的尿液、血液或者毛髮等生物樣本。
第七條 被檢測人員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對其進行強制檢測。
第八條 公安機關採集、送檢、檢測樣本,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採集女性被檢測人尿液檢測樣本,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第九條 現場檢測應當出具檢測報告,由檢測人簽名,並加蓋檢測的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的印章。
現場檢測結果應當當場告知被檢測人,並由被檢測人在檢測報告上簽名。被檢測人拒不簽名的,公安民警應當在檢測報告上註明。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決定進行實驗室檢測的,應當在作出實驗室檢測決定後的三日內,將儲存的A樣本送交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指定的具有檢驗鑑定資格的實驗室或者有資質的醫療機構。
第十二條 接受委託的實驗室或者醫療機構應當在接到檢測樣本後的五日內出具實驗室檢測報告,由檢測人簽名,並加蓋檢測機構公章後,送委託實驗室檢測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收到檢測報告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檢測結果告知被檢測人。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決定進行實驗室複檢的,應當在作出實驗室複檢決定後的三日內,將儲存的B樣本送交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指定的具有檢驗鑑定資格的實驗室。
第十五條 接受委託的實驗室應當在接到檢測樣本後的五日內出具檢測報告,由檢測人簽名,並加蓋專用鑑定章後,送委託實驗室複檢的公安機關。
第十六條 接受委託的實驗室檢測機構或者實驗室複檢機構認爲送檢樣本不符合檢測條件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後,由公安機關根據檢測機構的意見,重新採集檢測樣本。
以上是吸毒檢測有異議的相關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