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劃分分包合同種類

怎樣劃分分包合同種類
怎樣劃分分包合同種類
一、一般分包
分包合同種類中的工程分包一般由總包或者業主負責,總包負責一般分包,業主負責指定分包。分包管理歸總包負責,並對其進行全方位監督管理。分包與總包有直接的合同約束,具有相應的責任連帶關係,而業主則不牽扯其中,現在很多業主運用手持式視頻通信對各個分包進行協調管理,改變傳統管理模式,使遠程管理更爲直觀高效。分包對一些指定的施工任務更爲專業,總包主要的任務是針對項目對各方進行協調管理。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已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二、指定分包
FIDIC合同中,指定分包是一項重要的發包方式,在國際上被廣泛採用。在國內房地產工程中也很常見,但國家建築法體系內仍然主張業主指定分包商是不被允許的。
因業主在招標階段劃分合同包時,考慮到某部分施工的工作內容有較強的專業技術要求,一般承包單位不具備相應的能力,但如果以一個單獨的合同對待又限於現場的施工條件或合同管理的複雜性,工程師無法合理地進行協調管理,爲避免各獨立合同之間的干擾,則只能將這部分工作發包給指定分包商實施的合同。
指定分包商是由業主(或工程師)指定、選定,完成某項特定工作內容並與承包商簽訂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合同條款規定,業主有權將部分工程項目的施工任務或涉及提供材料、設備、服務等工作內容發包給指定分包商實施。
由於指定分包商是與承包商簽訂分包合同,因而在合同關係和管理關係方面與一般分包商處於同等地位,對其施工過程中的監督、協調工作納入承包商的管理之中。指定分包工作內容可能包括部分工程的施工;供應工程所需的貨物、材料、設備;設計;提供技術服務等。  
三、分別承包
分包合同種類中各承包人均獨立地與發包人建立合同關係,各承包人之間並不發生法律關係。
四、聯合承包
承包人相互聯合爲一體,與發包人簽訂總包合同,然後各個承包人再簽定數個分包合同,將項目建設中的各個單項工作落實到每一個承包人。在實踐中,這兩種分包合同被廣泛地使用,但它們的法律效果很不相同。在分別承包中,各個承包人相互單獨地對籌建單位負責,相互之間不發生任何法律關係;在聯合承包中,承包人共同地對籌建單位負責,承包人之間發生連帶之債的法律關係。
分包合同是爲了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工作質量而實施的。劃分分包合同種類有利於明確各單位的分工和責任。分包合同的效力與一般合同的效力認定是一樣的。但是雙方在簽訂分包合同的時候還要保證雙方之間的意思真實明確。這樣在出現問題時可以避免相互推諉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