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險的理賠知識

人壽險的理賠知識
被別人故意傷害可以報人壽險嗎
壽險:即人壽保險,是一種以人的生死爲保險對象的保險。是被保險人在保險責任期內生存或死亡,由保險人根據契約規定給付保險金的一種保險。人壽保險較爲特殊,其保障對象是人的身體和生命,而且期限較長,合同複雜。投保人在投保時要注意壽險合同的一些特有條款,這些條款普遍適用於所有壽險產品,特別是以下五項條款:

一是寬限期條款。在分期繳費的人壽保險中,如果投保人未按時繳納第二期及以後各期的保險費時(投保人如未繳納第一期保險費則壽險合同一般不生效),在寬限期(一般爲30天或60天,我國保險法規定爲60天)內保險合同仍然有效,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予負責,但要從保險金中扣除所欠的保險費。如果寬限期結束後投保人仍然沒有繳納保險費,也無其他約定,則保險合同自寬限期結束的次日起失效。

二是復效條款。如果保險單所有人在寬限期屆滿時仍未繳付保險費,並且保險合同中沒有其他約定的,保險單便會失效即中止。但保險單的中止不同於保險單的終止,中止的保險單仍可在一定的期限內申請復效。

三是誤報年齡條款。指發現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於訂約時被誤報,並且依此誤報記載於保單內,允許投保人進行更正,即使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允許保險人採取相應辦法處理的一種合同約定。

四是受益人條款。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數人爲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爲數人的,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收益權。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保險金可以作爲被保險人的遺產進行分配。

五是自殺條款。在包含死亡責任的人壽保險合同中,保險合同生效後的一定時期內(一般爲一年或兩年)被保險人因自殺死亡屬除外責任,保險人不給付保險金,僅退還所繳納的部分保險費;而保險合同生效滿一定期限之後被保險人因自殺死亡,保險人要承擔保險責任,按照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