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第12條

《行政訴訟法》第12條
《行政訴訟法》第82條
第八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爲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訴行政行爲是依法當場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  (三)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案件的。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