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幾年可以考票

危險駕駛幾年可以考票
危險駕駛罪可以判刑幾年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爲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爲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 【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在刑法第133條當中提到了危險駕駛罪,危險駕駛罪是一種刑事罪名,目前我國關於危險駕駛罪最嚴重的量刑是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這是針對有些涉嫌危險駕駛撞了別人,然後開車逃逸所以導致被撞人員直接死亡的。再提醒大家一句,醉酒駕駛就是屬於危險駕駛罪的範圍當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