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行賄行賄行賄成立行政行爲怎樣處理

單位行賄行賄行賄成立行政行爲怎樣處理

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權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當個人資產或者透過損害公共資產來提升個人資產,是爲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相關負責人利用自身職權,收受他人財物。懲治貪污、受賄犯罪,是我國現階段反腐敗鬥爭的重點,在刑法分則中將貪污賄賂罪列爲專門一章,作爲獨立的類罪,對於加強國家的廉政建設,突出反腐敗的打擊重點,有效地遏制職務犯罪,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行賄單位行賄

客體要件

單位行賄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和職能活動及聲譽。

該罪的犯罪對象是財物。該財物一般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財物,而非某個人的財物。同時,也包括一些具有財產性質的利益,如國內外旅遊等。

客觀要件

單位行賄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爲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上述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爲。

根據1990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調查:

1、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單位爲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爲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規定關於個人行賄的規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責任。

主體要件

單位行賄罪的主體是單位,所謂"單位",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與單位受賄罪不同,並不僅僅侷限於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還包括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外合作企業、有限公司、外資公司、私營公司等等。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1]

主要特徵

(一)單位行賄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單位。這裏所講的單位,根據《刑法》第30條的規定,應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單位行賄罪中,還存在單位內部機構行賄犯罪的可能性。所謂單位內部機構是相對於單位整體而言的,是指法人的分支機構,單位內設的科、室、部等下屬小單位。單位內部機構可以成爲單位行賄罪的犯罪主體,其犯罪行爲應按單位犯罪懲處,主要理由是:

首先,由於財務管理的不健全,各單位內部機構存在的“小金庫”是產生行賄犯罪的物質基礎,而這些內部機構爲謀取本“小集團”的局部利益,又是產生行賄犯罪的動因,因而,爲本內部機構謀取不正當利益,經集體決定或由其負責人決定實施的本內部機構的行賄犯罪,其行爲符合單位行賄犯罪的特徵,實質仍屬單位行賄罪。

其次,中國《刑法》之所以規定單位犯罪而沒有采用“法人犯罪”的稱謂,正是考慮到目前中國大量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非法人組織犯罪的存在,其中包括行賄犯罪。使用單位犯罪這一處延比較寬泛的概念可以防止犯罪主體的缺漏。

第三,單位行賄犯罪並不指單位中的每個部門都行賄,因此,對單位內部機構的行賄犯罪,在前面仍冠以單位名稱作爲被告人,不會株連無辜。

(二)單位行賄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本單位的意志以單位名義實施的行賄行爲。具體包括以下兩種情形:一是爲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二是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

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單位行賄行爲主要有:(1)經單位研究決定的由有關人員實施的行賄行爲;(2)經單位主管人員批准,由有關人員實施的行賄行爲;(3)單位主管人員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實施的行賄行爲。需要指出的是,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行賄行爲的違法所得必須歸單位所有,如果歸個人所有,應以自然人的行賄罪論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3條分別規定:個人爲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爲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