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可以定義爲被拆遷人

哪些可以定義爲被拆遷人
哪些可以定義爲被拆遷
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
所有人必須提供當地產權產籍管理機關或區、縣人民政府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及身份證明。
2、公有房屋的產權人,即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稱之爲產權人。國家授權管理的房屋又分爲直管房和代管房。產權人必須提供當地產權產籍管理機關或區縣機關或區、縣人民政府發給的房屋產權證書以及身份證明。
3、被拆遷房屋的代管人。
代管有兩種形式:國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國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權歸屬不明的私有房屋。其代管部門爲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其權責關係由法律法規直接規定。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時,委託他人代爲管理,其所有人與代理人的權利義務關係應當適用民事法律關係中的代理制度來調整。這裏所講的被拆遷房屋的代管人是指國家代管的代管部門,即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