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行政複議

滯納金行政複議
請問稅款滯納金行政複議訴訟的時效是多久
時間限制。對稅務機關征稅行爲不服的,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不服的,纔可以按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稅款滯納金行政複議訴訟的時效根據《稅收徵管法》第八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稅務行政複議規則》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對本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行爲不服的,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按照前款規定申請行政複議的,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先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纔可以在繳清稅款和滯納金以後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