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與經濟糾紛的界定

盜竊與經濟糾紛的界定
入戶盜竊未遂如何界定

入戶盜竊財物價值達到數額較大標準的,毫無疑問屬於盜竊罪既遂。但是,對於入戶盜竊,沒有竊得財物或者竊得財物價值未達到數額較大標準的,是否就屬於未遂呢?對這兩種情形應當加以區分。


刑法修正案(八)將“入戶盜竊”與“數額較大”並列作爲盜竊罪的基本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說明“入戶盜竊”並非要以數額較大爲定罪標準。因此,對於“入戶盜竊”的既遂和未遂,應當依據盜竊罪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進行判斷。行爲人入戶竊得財物的,無論財物價值大小,只要使財物脫離了戶主的實際控制,就應當認定爲盜竊既遂,以“入戶盜竊”定罪處罰。相反,如果行爲人入戶未竊得任何財物,由於未對戶主的財產所有權造成實質性的侵犯,應當認定爲盜竊未遂。


針對盜竊的這種犯罪行爲,加重處罰的情節主要有盜竊的過程當中給他人造成了人身傷害,盜竊的對象是老弱病殘,但入戶盜竊不屬於加重情節。入戶盜竊在法律制度當中可以單獨的被定罪,而且不會因爲犯罪嫌疑人沒有偷到任何東西就可以免於刑事責任了,但對於入戶盜竊的認定是很關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