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權罪行政處罰

侵犯著作權罪行政處罰
侵犯著作權行政責任

(1)警告。是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爲人提出的先誡和譴責,主要適用於情節比較輕微的違法行爲。


(2)責令停止製作和發行侵權複製品。這種處罰形式的作用是使侵權人不能繼續透過製作和發行侵權複製品營利,但沒有觸及侵權人透過製作和發行侵權複製品獲得的收益。因而在侵權人已獲得收益的情況下,單獨使用此方式是不合適的。


(3)沒收非法所得。是指將侵權人透過侵權行爲所獲得的全部收益的繳國庫。這種處罰形式是前一種處罰形式的補充,二者結合起來可使侵權人一無所有。


(4)沒收侵權複製品。爲防止侵權人將是否製作出來的侵權複製品發行,繼續對受害人造成損害,有必要沒收侵權複製品。


(5)沒收侵權複製品的製作設備。對那些本可能繼續侵權的侵權人,爲從根本上消除其繼續製作侵權複製品的可能性,有必要沒收其製作侵權複製品的設備。


(6)罰款。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51條規定:剽竊他人作品的,罰款100元至5000元;假冒他人美術作品的,罰款1000元至5萬元。對其他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的侵犯著作權行爲,可以罰款一萬至10萬元或總定價的二至五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