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訴訟原告的範圍是什麼

行政公益訴訟原告的範圍是什麼
行政公益訴訟原告的範圍是什麼
1、檢察機關的行政公益訴訟原告資格。賦予檢察機關行政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最大優點在於,檢察機關擁有與行政機關抗衡的能力。檢察機關是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有權而且必須監督制約政府執法守法,防範政府行爲脫離公共利益的目標。檢察機關對行政機關的法律監督,並不侷限於行政訴訟中對法院的審判監督,還包括對政府行政活動的監督。
2、社會團體的行政公益訴訟原告資格。具有把保護公共利益作爲主要職能的社會團體的出現,是現代國家行政權力不斷擴張後必然出現的結果。
3、公民法人的行政公益訴訟原告資格。針對行政主體的違法行政行爲或行政不作爲,提起公益訴訟是公民享有的一項權利。
4、行政機關的行政公益訴訟原告資格。將行政機關也列入到行政公益訴訟原告的範圍,主要是考慮到行政主體聯合執法的過程中,某一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爲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而對於該利益的侵害又沒有人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爲了維護被侵害的公共利益而允許聯合執法的其他機關在其履行了相應的告知程序,但實施違法行爲的行政機關仍不停止或不糾正自己的違法行爲時,允許該機關作爲行政公益訴訟原告起訴實施侵害的其他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