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財產保全前轉移財產

民事訴訟財產保全前轉移財產
民事訴訟前轉移財產的話怎麼辦

被告人轉移財產或者被告人有轉移財產的嫌疑時,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爲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被告住所地、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爲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