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強制執行與輪候查封

申請強制執行與輪候查封
輪候查封的執行順序

1.法定優先權債權先於普通債權受償。


根據《執行規定》第九十三條規定,對查封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與分配程序,主張優先受償權。這是基於保護特殊主體的特殊權利的目的,透過專門法律賦予其優先受償法律效力的結果。


2.多個普通債權並存時,若被查封財產足夠時,按債權查封順序先後受償。


根據《執行規定》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體現了查封優先原則,從債權人角度來說,查封優先原則能夠激勵債權人,積極行使訴權、主動調查債務人的財產。


3.多個普通債權並存時,被查封財產不足的,分別適用破產與參與分配製度,按債權比例分配,保護各債權人的公平清償


根據《執行規定》第八十九條的規定,被執行人爲企業法人的,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被執行人破產按債權比例分配。


根據《執行規定》第九十條、第九十四條的規定,當被執行人爲公民或其他組織的,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按照各債權的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