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道路交通肇事賠償協議書

惠州道路交通肇事賠償協議書
道路交通肇事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因爲造殘疾了,喪失勞動能力了,這個時候要賠償殘疾賠償金,在確定殘疾賠償金和誤工費損失之間從那個界限開始算,那就是從定殘這一天算起,定殘前賠償誤工費,定殘後賠償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的時間計算問題。對誤工費的計算時間應區分不同情況,主要分三類:一是未構成傷殘或死亡的;二是構成傷殘的;三是死亡的。   1、未構成傷殘或死亡的時間,應爲受害人自接受醫療機構治療(出具醫療機構的證明)到康復所需時間而定(康復時間應以法醫指定的康復時間爲準)。   2、構成傷殘的,應爲計算至定殘的前一日,但因當事人治療終結後,合理康復期滿,仍怠於定殘的,其定殘時間應按實際誤工時間計算,也即到康復之日爲止。   3、構成死亡的,應爲接受治療至死亡之日的期間。   (七)、誤工費賠償計算公式爲: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收入(元/月)×誤工時間。   1、有固定收入人員的誤工費賠償金額=正常情況下勞動工作收入-事故受傷後的勞動收入。   2、無固定收入人員的誤工費賠償金=最近三年收入總和÷3年÷12個月×誤工時間。或受訴法院所在地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誤工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