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買被拐賣兒童罪犯罪構成

收買被拐賣兒童罪犯罪構成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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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兒童罪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爲非法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兒童的行爲。所謂拐騙,是指行爲人以利誘、欺騙等非暴力手段使兒童脫離家庭或監護人併爲自己所控制的行爲。所謂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麻醉等方法將被害人劫離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爲。所謂收買,是指爲了再轉手出賣而從拐賣兒童的犯罪分子手中買來被拐騙兒童的行爲。所謂販賣,是指行爲人將買來的被拐的兒童再出賣給第二人的行爲。接送、中轉,是指在拐賣兒童的共同犯罪中,進行接應、藏匿、轉送、接轉被拐騙的兒童的行爲。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而且行爲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根據本條的規定,只要行爲人以出賣爲目的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被拐兒童行爲之一的,即構成拐賣兒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