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民法總則

宣告死亡民法總則

訴訟和仲裁都是解決糾紛兩個法律途徑,爲了保證訴訟仲裁的順利開展,國家有一系列的訴訟仲裁法規,保障了訴訟仲裁的執行,其中也規範了司法工作人員的行爲,維護司法的威嚴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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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在宣告死亡上的問題

民法在宣告死亡上的問題如下所列:《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宣告死亡的條件:  公民下落不明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期限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只有利害關係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請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蹤人死亡,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失蹤人的住所地或最後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爲1年。尋找失蹤人公告期限屆滿仍無失蹤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決之日期爲失蹤人死亡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