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

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

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凡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都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也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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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對發明享有優先購買權嗎

合同法第326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最高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4條規定:訂立專利權轉讓合同或者專利申請轉讓合同前,讓與人自己已經實施發明創造,在合同生效後,受讓人要求讓與人停止實施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讓與人與受讓人訂立專利權、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不影響在合同成立前讓與人與他人訂立的相關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或者技術祕密轉讓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