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開庭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開庭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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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多長時間開庭啊?

 一、首先,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多長時間開庭,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夥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
  逮捕後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對於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
  也就是說,在公安階段的時間一般是二個半月到三個月左右,最長是八個月。
  然後,案件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即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複雜的可延長半個月。
  檢察院審查後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爲限。補充偵查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
  檢察院的公訴科審查完成後,寫出公訴書,向對應的法院提起公訴。
  即: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會達到五個月。
  最後是到法院。審理是二審終審制,一審是在法院受理後一個月內開庭審判並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 、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如果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可以上訴;如果檢察院認爲一審判決確有錯誤的,也可向上一級法院提出抗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序。
  二審的審判時限跟一審的審限是一樣的,也是一個月,不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 、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也就是說:如果沒有上訴、抗訴,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是二個半月
  如果有二審,一般是二至三個月,最長五個月。
  如果有法院認爲證據不足退回檢察院的情況,時間還會延長。
  綜上所述,一個刑事案件,如果不復雜,案情簡單,會在五至六個月審理結束,如果複雜,又多次退回,那審限最長會在二年左右。
  在實踐中,超期羈押的現象是很多很普遍的,如果碰到有超期羈押的種情況,應當及時聘請律師代爲申訴,申請取保候審等,維護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