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成調解協議(1)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 向法院告訴庭提出再審申請 (2)未達成調解協議 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3)同意判決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 (4)不同意裁判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