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支付標準利率

違約金支付標準利率
關於逾期違約金支付標準利率是多少
  (一)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中規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照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五計算。”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將此比例調整到每日萬分之二點一,2004年1月1日起又有所變化,即“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爲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二)有關違約金的法律規定   在人民法院審判當事人沒有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方法的問題中,就違約金的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先後於1994年3月12日公佈“法函[1994]10號”、1996年5月16日的“法復〔1996〕7號”、1999年1月29日“法釋〔1999〕8號”、2000年11月21日“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的批覆”四個司法解釋,違約金的標準也從1996年5月16日前的每天萬分之三,年利率爲10.95%;變爲1996年5月17日——1999年1月29的每天萬分之五,年利率爲18.25%;又變爲1999年1月30——2000年11月21日的每天萬分之四,年利率爲14.6%;最後變爲2000年11月22日以後的“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2000年11月22日至2003年12月31日爲每天萬分之二點一,年利率爲7.665%.   “法函[1994]10號”參考了中國人民銀行的銀髮[1990]97號通知下發的《違反銀行結算制度處罰規定》,法復(1996)7號參考了中國人民銀行銀髮(1994)256號的《異地託收承付結算辦法》和《異地託收承付結算會計覈算手續》;1999年1月29日“法釋〔1999〕8號”、2000年11月21日“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的批覆”均參照了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的有關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