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欠條

搶奪欠條
對方搶奪欠條怎麼辦?
我們認爲,借條是記載當事人的債權或證明所有權的重要憑證,在民事上屬於證明權益關係的書證範疇,也是國家法律規定的法定的有價證券以外,普遍認可的具有財物基本特徵的財產權利憑證,應屬於刑法所規定的財產所有權。作爲搶奪罪犯罪對象的公私財物,一般是指乘人不備,公然搶奪的可移動財物。對財物的理解應延伸爲除金錢和動產之外,還包括借條、欠條等具有財產性質的權益憑證。本案中,借貸雙方之間書寫的借條,證明了經濟往來中,債務人柯某在取得債權人趙某的財產後,對財產擁有的處分權,且該財產必須在約定期限內返還。債務人只不過是暫時的佔有,在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的條件和時間內,債權人可以依此向債務人要求返還財產。故被告人柯某在將趙某的借條銷燬後,就可以憑藉趙某無自己出具的借條,來對抗債權人趙某的權利主張,從而使債權人的財產權利無法得以實現,最終達到其非法佔有趙某借款的目的。因此,柯某搶走借條的行爲,從實質上看,與乘人不備、搶奪他人財物並無區別,符合搶奪罪的構成要件,應以搶奪罪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