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逃逸”

如何理解“逃逸”
如何理解“逃逸”
(觀點:張明楷教授)
倘若將逃逸理解爲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事故現場,則該事實既沒有增加不法程度,也沒有增加責任程度。因爲對於違法犯罪人而言,事後爲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事故現場並無期待可能性。
所以,不能按字面含義理解刑法與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換言之,只有將《刑法》第133條規定的“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和司法解釋所規定的“爲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均理解爲表明不法程度的要素,纔可能將加重情節評價爲基本犯的構成事實。
既然肇事行爲致人重傷,就表明存在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危險,行爲人便具有救助義務。在這種情況下,行爲人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爲,就增加了被害人死亡的危險性,即增加了行爲的不法程度,從而使加重情節成爲基本犯的構成事實。
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