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八十五條

刑事訴訟法 八十五條
刑事訴訟法九十五條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