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階段結束

審查起訴階段結束
起訴離婚有怎樣的程序
起訴離婚的程序:

1、寫民事訴狀。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等等的材料

4、立案庭審查後,繳費;

5、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然後等通知;

6、法院給相關案件排期開庭,並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後,然後通知開庭時間;

7、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你們雙方去調解;

8、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

9、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准許離婚,但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