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會賠償營養費

工傷會賠償營養費
2017工傷營養費怎麼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爲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 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爲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以賠償。 第二十四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的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