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與偷稅漏稅

債權轉讓與偷稅漏稅
債權轉讓與偷稅漏稅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偷稅罪是指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採取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賬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或者不繳或少繳已扣、已收稅款,偷稅數額佔應繳納稅額的10%以上且偷稅數額在10000元以上,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行政處罰的行爲。 針對偷悅數額的不同。第一層次是,“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層次是,: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3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對自然人偷稅並處罰金 3、對單位犯偷稅罪採取雙罰制 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同時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在司法實踐中、對單位判處罰金後,--般對單位的責任人員只判處自由刑,而不再並處罰金,這種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進一步討論。4、對多次偷稅的違法行爲累計數額合併處罰 .行爲人在一定時期內多次實施偷稅違法犯罪行爲未經發現,或雖發現但未經處罰的,均應視爲犯罪行爲的連續狀態,其犯罪數額應當累計計算,按一罪合併處罰,不適用數罪併罰。反之,如行爲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稅違法行爲已經過稅務或司法機關處罰,則不應再將此數額累計計算合併處罰。 對於債權轉讓與偷稅漏稅這個問題,可參考以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