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羈押問題的解決

超期羈押問題的解決
解決超期羈押的方法

探究了超期羈押的產生原因,爲防止超期羈押現象的產生,本文以下從解決問題的角度出發,作一對策性和方法性的探討。


(一)切實轉變觀念,注重實體法的同時務必將程序法等量齊觀,從而對超期羈押現象引起我們足夠的重視。只有從思想上提高了認識,才能在行動上加以貫徹落實執行,纔能有效地自覺杜絕超期羈押現象的發生。


(二)要嚴格執行刑訴法關於拘留、逮捕的規定,不夠條件的堅決不捕,減少在押人數。這雖然只是一個表層性的解決方法,但也能有效地減少超期羈押現象的發生。


(三)提高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兩種法定強制措施的實用性。爲此,必須強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強制性,提高它的利用率,使一些可捕可不捕的犯罪嫌疑人以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方式被採取強制措施。對羈押期限已近期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改變強制措施,靈活運用。


(四)強化監督手段。應加大對羈押期限的監督,將監所部門的單一監督改變爲偵查監督、審判監督、監所檢察監督等部門的共同監督,充分發揮偵查監督部門和審判監督部門的職能,促使犯罪嫌疑人在羈押期間的各個訴訟階段得到有效的監督。


(五)嚴格執行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的註明制度。在犯罪嫌疑人逮捕證上註明被羈押的期限,過期則自行失效。案件從一機關移送到另一機關,受案機關用換押證繼續依法關押犯罪嫌疑人,在換押證上,註明本機關的羈押執行期限。看守所則依據以上逮捕證、換押證、批准延長羈押決定書、延期審理決定書上註明的羈押期限嚴格執行,對犯罪嫌疑人實行期限內羈押,到期則予以放人。


在司法實踐中,超期羈押現象一般是由於司法審理的程序不合理或者沒有對相關人員的審理期限做出及時改變而導致的,具體情況下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不瞭解的可以諮詢司法機關的相關工作人員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