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公安機關不得調解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傷害案件,不得調解處理:(1)僱兇傷害他人的;(2)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的;(3)尋釁滋事的;(4)聚衆鬥毆的;(5)多次傷害他人身體的;(6)其他不宜調解處理的。對刑事案件需要做一些區分,包括公訴案件、自訴案件以及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其中如果屬於公訴案件的話,則一般是不可以進行調解的。但對於少數自訴案件,本身原告就是自訴人,法院就可以調解。而對於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可以就民事爭議部分作出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