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積金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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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下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 的詳情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繳存主體)住房公積金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支援職工解決自住住房問題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強制性的長期住房儲金。 本辦法所稱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條(公積金的權屬)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爲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五條(管理運作模式)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積金管委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六條(相關單位要求)住房保障、財政、人民銀行、規劃和國土、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市場監督、稅務、統計、總工會等部門和組織以及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支援公積金中心開展住房公積金繳存擴面工作,並透過建立資訊共享機制支援公積金中心開展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貸款等業務審覈工作。以上爲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