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現著作權法對作者權益限制

體現著作權法對作者權益限制
著作權法保護誰的權益

著作權也稱版權,是指作者及其他權利人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總稱。分爲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錶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著作財產權是無形的財產權,是基於人類智識所產生之權利,故屬知識產權之一種,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散佈權、出租權等等。著作權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是保護思想本身,在保障私人之財產權利益的同時,須兼顧文明之累積與知識之傳播,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屬著作權所要保障的對象。


可申請登記的作品範圍 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均可申請登記。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築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作品。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的規定,上述作品的含義是指:


(1) 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


(2) 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


(3) 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


(4) 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臺演出的作品;


(5) 曲藝作品,是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爲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6) 舞蹈作品,是指透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


(7) 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透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


(8)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9)建築作品,是指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


(10)攝影作品,是指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


(11)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製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


(12)圖形作品,是指爲施工、生產繪製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13)模型作品,是指爲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比例製成的立體作品。


我國的著作權法是用來保護版權所有者和作者的權利不受他人進行侵害的。版權可以透過購買的形式轉讓給他人。如果需要使用該項作品,可以透過支付一定的費用給版權擁有者或者是作者來進行使用。但是如果作者將版權轉讓給他人的話,作者就沒有權利再將此作品進行授權給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