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爲合同糾紛 設計侵權

因爲合同糾紛 設計侵權
因爲合同糾紛起訴分公司可以嗎

總公司對於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所引起的民事責任的承擔實際上是一種補充清償的責任,一旦分公司對外債務難以清償,總公司就應當承擔所剩餘債務清償的責任。實務中,我們一般的做法是將分公司以及總公司列爲共同被告,要求分公司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要求總公司承擔分公司債務不能清償後的補充清償責任。


因爲分公司(非法人組織)具有一定的團體財產,構成一定的責任能力,但其財產並不完全獨立,其責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級法人承擔補充責任。分公司雖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屬於民事訴訟法上的其他組織,故可以單獨作爲原告或被告作爲訴訟當事人。在司法實踐中,爲便於執行,第三人可以將公司與分公司列爲共同被告。


綜上所述,現在很多總公司成立分公司來拓展業務,作爲分支機構,拿到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具備簽訂合同的權利,其對外簽訂合同應該在經營範圍和總公司授權下進行,不得超過權限簽訂合同。和分公司發生合同糾紛,總公司承擔的是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