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十一反不正當競爭

雙十一反不正當競爭
不正當競爭認定

1、混淆行爲的認定:行爲人是從事市場交易活動的經營者;具有主觀故意;具有特定性;具有誤導性。


2、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享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的限制競爭行爲的認定:行爲的主體只能是公用企業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行爲侵害的客體爲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公平競爭機會和對商品的選擇權。行爲人主觀上具有排擠其他經營者的過錯;行爲人實施強制交易行爲給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造成損害。


3、政府機構的限制競爭行爲的認定:該行爲主體不是經營者,而是政府機關,包括政府機關所屬部門;行爲侵犯的客體是市場上經營同類商品的經營者的公平交易權和公平競爭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爲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4、商業賄賂的行爲認定:商業賄賂行爲的主體是經營者,可以是買方,也可以是賣方;商業賄賂行爲主觀上是故意的,目的是爲了爭取交易機會和交易條件;客觀方面表現爲採取祕密的手段給付財物或其他報償;商業賄賂行爲侵害的客體是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權。


5、虛假宣傳行爲的認定:行爲的主體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內容的不真實性;手段的欺騙性。


6、侵犯商業祕密的認定:符合法定條件的商業祕密確實存在;客觀上,行爲主體侵犯了他人商業祕密;以非法手段獲取,披露和使用他人商業祕密的行爲已經或可能給權利人帶來損害後果。


7、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條件行爲認定:行爲的主體必須是經營者;行爲在客觀上表現爲經濟優勢濫用;主產品和搭售品互不相干;搭售行爲足以給他人造成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