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釋放轉監視居住《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以上是對刑拘釋放轉監視居住是依據什麼的回覆,希望能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