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中作僞證

經濟糾紛中作僞證
什麼是作僞證罪

僞證罪,是指在偵查、審判過程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意圖陷害他人或爲他人隱匿罪證,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的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或者是國家工作人員爲嚴重經濟犯罪分子銷燬、隱匿罪證,製造僞證的行爲。


所謂作虛假的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指證人作了虛假的證明,鑑定人作了不符合事實真相的鑑定,記錄人作了不真實的記錄,翻譯人作了歪曲原意的翻譯。


所謂隱匿罪證,指掩蓋歪曲事實真相、毀滅證據,將應該提供的證據予以隱匿。


所謂與案件有重要關表的情節,主要是指對案件是杏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或者對罪行輕重有重大影響的情節。如果僞證的事實無關緊要、對案件的處理影響不大,不能以僞證罪淪處。至於僞證行爲是否造成了錯判,不影響定罪,可作爲量刑的情節予以考慮。


對於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工作不負責任,疏忽大意,或者業務水平有限而提供不正確的鑑定、記錄、翻譯的;以及由於對於案件真實情況一知半解,認識不準確,或者道聽途說而傳聞作證,從而提供了虛假證明的,因不具備僞證的主觀故意,不構成僞證罪。對於雖有僞證行爲,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應認定爲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