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授犯罪方法罪,是否構成非法傳授犯罪

傳授犯罪方法罪,是否構成非法傳授犯罪
傳授犯罪方法罪構成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爲本罪的主體。但實踐中多爲具有犯罪經驗和技能的人,如盜竊、搶劫、流氓等犯罪分子,尤其是慣犯、累犯

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爲人爲了使他人接受自己所傳授的犯罪方法去實施犯罪而故意向其進行傳授。至於實踐中那些因說話不檢點,隨意散佈一些道聽途說的犯罪方法,或者在工作中如教授武術、修配鑰匙、化學知識、講課、寫作以及司法人員在職務範圍內剖析犯罪方法,等等,即使有失誤,甚至被人利用來犯罪,因其沒有傳授犯罪方法的故意,不應以犯罪論處。行爲人實施傳授犯罪方法行爲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爲了報復社會,有的是爲了網羅犯罪成員,有的是爲了牟取非法利益等等。不論行爲人出自何種動機,只要其具有傳授犯罪方法的故意,即可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