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四條的問題

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四條的問題
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四條
四條【商品房認購協議中定金的處理】

出賣人透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爲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本條是關於商品房買賣認購書和定金擔保責任的規定。

一般認爲,商品房買賣認購書是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署商品房預售契約或商品房現房買賣契約前所簽訂的文書,是對雙方交易房屋有關事宜的初步確認。“商品房認購書的內容一般包括:(1)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2)房屋基本情況(含房屋位置、面積等基本情況);(3)價款計算;(4)簽署契約的時限規定”。關於商品房認購書的性質在理論和實務中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爲商品房認購書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補充協議,不是一個獨立的合同。另一種觀點認爲,簽訂商品房認購書時,真正的商品房買賣行爲並未發生,仍處於商品房買賣成立前的前契約階段,即使雙方當事人完全履行了商品房認購書,仍需雙方另行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現房銷售合同。簽訂商品房認購書是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的先決條件,商品房認購書的合同性質爲預約合同,是獨立有效的合同。第三種觀點認爲,商品房認購書的性質爲附條件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認購書約定的合同內容爲商品房買賣合同所附條件,如商品房認購書中約定以開發商取得立項、規劃批准手續,繳清土地出讓金,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爲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條件,條件成就時商品房買賣合同成立並生效。筆者認爲商品房認購書爲商品房買賣的預約合同,是獨立的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四條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