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罪與窩藏罪的區別是什麼

洗錢罪與窩藏罪的區別是什麼
洗錢罪與窩藏罪的區別是什麼
(1)從作案方式上看,洗錢罪是透過金融機構中轉或者其他方式,掩蓋和隱瞞贓款的性質和來源;窩藏、包庇罪是爲犯罪分子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爲。
(
2)從犯罪對象上看,洗錢罪的對象是犯罪所得;窩藏、包庇罪的對象是犯罪的人。
(
3)犯罪客體也有區別,洗錢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關於金融活動的管理秩序;而窩藏、包庇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對罪犯的刑事追訴和刑罰執行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 爲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將財產轉換爲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透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四)跨境轉移資產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