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和連帶清償責任

連帶責任和連帶清償責任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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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和連帶清償責任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根據以上規定,債務是應當清償的,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共同侵權人的連帶責任就是清償,即徹底的賠償。從這個意義上說,連帶賠償責任就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但在法律文書中一般是用“連帶賠償”這個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