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飾隱瞞所得罪量刑

掩飾隱瞞所得罪量刑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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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量刑

首先,你行爲符合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主觀要件。《刑法》第312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爲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未成年人袁某和沈某某先後多次將電線、鋁錠子等金屬贓物賣給熊某這一行爲,顯然與他們的主體身份不符合。熊某對此應當意識到這是盜竊物品;當袁某和沈某某明確告訴他這是從某停車場汽車裏盜竊來的物品時,熊某仍低價予以收購,其牟取暴利的犯罪動機十分明顯。
  其次,你的行爲符合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客觀要件。盜竊公私財產,是公安機關依法應當打擊的犯罪行爲。熊某收購明知是盜竊而來的物品,其行爲客觀上幫助了盜竊犯罪,對公安機關打擊犯罪形成阻礙,妨害了司法機關的司法行爲,故而其應當受到刑事追究。
第三,《刑法》第312條中所指的贓物,是以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一般犯罪主體來確定的,未成年人因爲不是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僅對某些犯罪負有刑事責任,故而被稱之爲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特殊犯罪主體。因此,你的行爲,只能以一般犯罪主體來確定其所收購物品的性質;何況,前者是否有罪,對後者造成的社會危害性均無任何改變,甚至你的行爲助長了未成年人進一步走向犯罪。所以,無論從社會危害性,還是從打擊違法犯罪的角度講,你的行爲都符合隱瞞犯罪所得罪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