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清算賠償金

企業清算賠償金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透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企業終止勞動合同怎麼賠償金

公司倒閉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按照工齡增加一年多支付一個月工資爲標準支付,這裏的工資應該是職工的平均月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獎金和福利津貼等。在經濟形勢不好的時候,小公司破產倒閉的情況很多,對於員工而已,涉及到自身利益的就是賠償,公司應該首先安排賠償款的發放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終止是否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是當前《勞動合同法》立法中要解決的一大難題。對於這一問題目前的勞動法律已有明確規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國家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

但是對這一規定,無論理論還是實踐都是有異議的。在理論上,一些學者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認爲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爲用人單位已作貢獻的積累所給予的經濟補償,其數額一般應當與在本單位工作的工齡掛鉤。據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也爲用人單位作貢獻,因此勞動合同終止也應該經濟補償。在實踐中,由於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終止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權益經常受到侵害。用人單位作爲經濟人,總是追求利潤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當解除勞動合同成本遠遠大於勞動合同終止成本時,用人單位紛紛採用與勞動者簽訂短期勞動合同增加靈活度,規避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一些國有企業透過改制,把原來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變爲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給職工補償,從而造成勞動者權益嚴重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