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取保候審是相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暫不羈押的處理。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一般由公安機關執行。但要想取保候審相關行爲人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並按照相應的取保候審流程進行取保候審申請的,申請成功後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爲人也是需要遵守相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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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由於逮捕是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只有在確有必要時纔可以適用。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兩項條件,但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會的,即無逮捕必要,不應逮捕。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佈的《關於依法適用逮捕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第1條第2項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爲“有逮捕必要”:

(1)可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爲,危害社會的;

(2)可能毀滅、僞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4)可能實施打擊報復行爲的;

(5)可能有礙其他案件偵查的;

(6)其他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

同條還規定,對有組織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暴力犯罪和多發性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以及可能有礙偵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應予逮捕。

逮捕的上述三個條件相互聯繫、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時具備這三個條件,才能對其逮捕。只有嚴格掌握逮捕的適用條件,才能夠防止錯捕和濫捕現象的發生。

依據法律規定,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採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方法。所謂嚴重疾病一般指不治之症、瀕臨死亡、嚴重傳染病等。所謂嬰兒指未滿1週歲的兒童。這一規定體現了人道主義精神。

從公安機關立案到批捕是需要有一定的時間的,主要是在公安機關掌握了犯罪證據後檢察機關纔有可能批准逮捕,但是我國刑法包括刑法沒有對公安機關偵破案件的期限作出強制性的規定。針對信用卡詐騙案件來說,在公安機關立案的情況下,銀行也只能等待司法部門的偵辦結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