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兩年後如何處理

死緩兩年後如何處理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行爲人對於某些專業性的問題存在疑惑的是可以申請司法鑑定的,由於司法鑑定的結果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刑事訴訟結果,所以行爲人應該依法去有鑑定資格的機構進行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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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兩年後如何處理

根據本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有以下三種處理方法:

1.在死緩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後,減爲無期徒刑死緩減爲無期徒刑的必要條件之一是沒有故意犯罪,也就是死緩犯只要在二年期限內沒有再犯罪,二年期滿以後,經過教育叮減爲無期徒刑,但在執行徒刑期間再減刑時應從嚴控制,在減刑幅度上應當適當縮短,間隔期間也應適當延長。

2.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後,減爲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死緩減爲有期徒刑,其前提是確有重大立功表現。死緩犯在緩刑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後,應減爲無期徒刑,如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以後,才能減爲十五年以上二十等嚴重新罪的行爲;有人認爲,它是指抗拒改造情節惡劣的違反監規行爲及又犯新罪的行爲;另有人則認爲,只要有不認罪服法、妨害其他罪犯改造的行爲等,均應視爲抗拒改造情節惡劣,。此外,原刑法對於死緩執行期間既無悔改或立功表現又無。

3.死緩期間再有故意犯罪行爲可立即執行死刑本條規定,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執行死刑/這裏並無期滿以後的規定,這與死緩裁定減刑必須二年期滿以後是不同的。因此,只要死緩犯在緩期二年執行的期間內,故意犯罪而又查證屬實的,隨時都可以依法覈准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