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對子女的索取

父母對子女的索取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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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對子女的索取法律有沒有相關的規定呢?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這是法定的。父母對成年子女的撫養是是無條件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情況下父母都必須履行撫養義務;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始於子女出生,父母以任何手段危害子女生命和健康都是違法的。
父母對子女有保護和的權利和義務,這是對父母撫養教育子女義務的必要補充,是有效地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和財產安全的法律依據。
子女應該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則,父母應當尊重子女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子女也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而終止;贍養義務義務主體是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不是父母的贍養義務人,子女應對無勞動能力或生活有困難的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是法定義務,不得附加任何條件,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