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與履約保證金

定金與履約保證金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透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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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保證金的法律性質是什麼?與定金有何區別?

  履約保證金是一種定金,但它只單方面對中標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旨在對招標人提供合理保護,招標人可在招標檔案中直接規定履約保證金。如果合同順利履行完畢,招標人必須返還中標人。如果中標人違約,將喪失收回的權利,履約保證金作爲招標方損失的補償。考慮到招標方作爲投資方的地位,法律沒有確定招標人的責任。因此,履約保證金具有單向性,是中標承建商單向提交的一種定金。履約保證金的比例是有規定的,其比例爲工程造價的5%~10%,具體執行比例由招標方根據工程造價情況確定,一般情況是工程造價越高比例應該越低,因此具有相對的固定性,招標人不能漫天要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履約保證金必須遊離在工程造價之外,只作爲中標方違約時招標方損失的補償,招標人必須是具備招標能力的法人,其建設資金已經到位,不能把履約保證金作爲工程造價的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