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的內容受不受法律保護

協議離婚的內容受不受法律保護

傷害賠償協議受不受法律的保護呢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辯稱與原告田某某達成的《傷害賠償協議書》是被原告所脅迫所籤,其已支付的醫療費及給付的10,000.00元屬借款的主張,因其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法院不予支援。原告田某某與被告陳某達成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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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了,協議離婚的內容受不受法律保護的呢?

  1、離婚協議的效力不應等同與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協議,它具有特殊性。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顯然,婚姻關係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關係和財產關係的處理應適用《婚姻法》、《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而不應適用合同法的有關精神。上述兩種觀點他們都是基於同一個理論基礎,即用合同法的有關原則精神來處理婚姻關係糾紛。
  2、離婚協議應屬於不生效的協議或效力待定的協議,當條件成就時協議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
  爲協議離婚而簽訂離婚協議應是一種附條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爲,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這種民事法律行爲只有在符合所符條件時才能生效。
  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所附條件就是要協議離婚,所附期限是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當這兩種情況符合時雙方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才生效。當然,夫妻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時不會象一般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協議時對所附條件、所附期限表達得那樣明確,但不管其表述如何,離婚協議應體現這一精神。所以當引起離婚訴訟時,離婚協議所附條件、所附期限顯然沒有成就,故不應發生法律效力
  3、離婚協議是在特定的條件下產生的,當事人在主觀上、客觀上均存在一定的侷限性。
  民法通則規定: 民事法律行爲的成立應當具備三個條件,即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同時要求不能有存在無效的或可變更、撤銷的情形。作爲協議,首先要求應是平等主體之間所籤,其次一定要體現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再次,協議內容應當公平。
  4、從對離婚協議簽訂後未履行引起糾紛的處理來看,也能進一步說明其效力問題的存在與否
  離婚協議簽訂後未能履行引起訴訟,作爲法院受理的仍然是婚姻案件,而不是一般的合同糾紛,否則,一方在起訴時僅要求對方履行協議即可,而不必作爲繁瑣的婚姻案件來對待了。可見,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後未能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而引起訴訟,說明雙方未履行所籤的離婚協議,對此應視爲雙方已經反悔。 同時 也說明已不能實現協議目的,可以解除該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