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應當怎樣處罰

犯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應當怎樣處罰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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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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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9條第2款規定由於過失而引起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這是一種以交通工具爲特定破壞對象的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中文名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

源於

刑法第119條第2款

破壞對象

交通工具

屬性

過失危害公共安全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侵害的對象是正在使用的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等大型現代化交通工具。只有過失破壞上述交通工具才能造成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後果,構成本罪。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遭受破壞,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這種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爲通常表現爲行爲人不謹慎,無意中造成交通工具的破壞。例如,乘司機不在,隨意擺弄汽車,無意中將剎車弄壞。如果是交通運輸人員在駕駛交通工具中違反規章制度,過失引起交通工具傾覆或毀壞,造成重大事故,雖危害了交通運輸安全,也不構成本罪,應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造成嚴重後果是構成本罪重要的法定要件之一。所謂嚴重後果是指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如交通工具顛覆、互撞、起火、爆炸、車毀人亡等。只有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的行爲,並未引起嚴重後果,不構成本罪。在處理這種犯罪時,還必須查明損壞交通工具的行爲同嚴重後果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如果雖然後果嚴重但查明不是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的行爲所引起,不構成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爲本罪的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即行爲人對其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爲可能引起的嚴重後果應當預見,因爲疏忽大意而未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後果。包括疏忽大意過失和過於自信過失。如果行爲人對其行爲造成的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後果既非出於故意,也不存在過失,屬於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

刑法條文

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據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認定

本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的界限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都是以交通工具爲侵害對象的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犯罪。兩者主要的區別是:

(1)主觀罪過不同,過失破壞交通工具罪是過失犯罪。行爲人對其行爲可能引起的嚴重後果持否定態度,或者應當預見而未預見,或者雖已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引起嚴重後果。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故意犯罪。行爲人對其破壞行爲會發生嚴重危害結果是明知的,並且持希望或者放任態度。

(2)對危害結果要求不同。前者把造成嚴重後果作爲構成犯罪的法定要件,如果實施破壞交通工具的過失行爲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不構成犯罪。後者只要故意實施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爲,並足以使之發生傾覆或毀壞危險,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危害結果,均構成犯罪,而且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既遂。

本罪與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兩者都是過失犯罪,主要區別在於客觀方面不同。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主要表現爲行爲人因過失行爲而致使火車、汽車、申力、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造成嚴重後果;交通肇事罪則表現爲行爲人(包括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和非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而引起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因此,如果交通運輸人員在駕駛交通工具的過程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過失引起交通工具傾覆、毀壞,造成嚴重後果,則不構成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而構成交通肇事罪。